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不超过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缴费的2/3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申报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2.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按不超过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缴费的2/3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申报对象: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3.一次性交通补助(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补助标准:对跨县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易地搬迁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给予不超过500元/人的一次性交通补助。其中: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在万元以上(以申报时上一年度收入统计信息为准)的脱贫劳动力跨省务工补助标为500元/人·年;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在万元以下的低收入脱贫劳动力(以申报时上一年度收入统计信息为准)跨省务工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年,且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每年可申报一次。申报对象:跨县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脱贫人口、易地搬迁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
4.一次性交通补助(其他农村劳动力)。补助标准:对新跨省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黔籍农村劳动力,可申请一次性交通补贴,按100元/人的标准发放。申报对象:新跨省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黔籍农村劳动力。
5.自主创业补贴。补贴标准: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其中对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到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创业,重点围绕农村经纪人、农产品流通、农业种养殖、科研及深加工、电子商务、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培育等领域创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10000元创业补贴。申报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6.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补贴标准:对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所租赁费用减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给予每月500元场租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每一个创业扶持对象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申报对象: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
7.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申报对象: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者。
8.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对省内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就业困难应届毕业生,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2024届高校毕业生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补贴)。申报对象:贵州籍城镇零就业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脱贫家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人证》且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人证》、孤儿等7类困难毕业生,以及外省籍在黔就读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2类困难毕业生。主要用于补助毕业生在求职创业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缓解毕业生求职创业费用压力。
9.技能提升补贴(证书直补)。补贴标准:企业职工(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以上)的、取得国家国家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一年以内,可向缴纳失业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初级工(五级)1000元、中级工(四级)1500元、高级工(三级)2000元。未缴纳失业保险或缴纳不满一年的企业职工及其他劳动者(不含财政供养人员),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特种作业证一年以内,可向当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证书直补。标准为:初级工(五级)660元、中级工(四级)990元、高级工(三级)1320元。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根据职业工种不同,给予4000元-8000元不同标准补贴。特种作业证给予300-600元不同标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