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2021网站改版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关于《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和 《认定工伤举证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29 11:11

信息来源: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

视力保护色:

威宁县江菊玖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刘孔顺(身份证号:511111197508194510)于2025年9月8日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称于2024年7月19日到威宁县江菊玖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关岭县盘江百万千瓦级光伏基地项目标段七280MWP光伏场二标段(4#-5#地块)45-46方阵基础打孔,于2024年7月21日下午17时左右,在打孔时因空压气管不够长,便向山下去拉空压气管,右脚踩滑坐在石头上,工友发现后,便将申请人送到关岭康虹医院检查,后又到关岭自治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尾1椎体骨折。2025年9月22日,我局依法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安顺市工认受字〔20252400095号,2025年10月10日,我局作出《认定工伤举证通知书》(安顺市工认举字〔20252400033号)。

因无法向你单位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认定工伤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内容如下:

刘孔顺于2025年9月8日提交刘孔顺的工伤认定申请,本机关已予受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你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据:

1.如你单位认为刘孔顺所受伤害不是工伤,请提供不是工伤的证据材料;

2.如你单位认为刘孔顺所受伤害是工伤,请提供是工伤的证据材料。

    如你单位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在举证期内不能举证,需延期举证的,请在举证期内提交延期举证申请。

如你单位在举证期限内拒不举证,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决定。

地址:关岭自治县顶云街道办高家井下行100米  

联系电话:0851-37110403

特此公告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