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08 11:09
信息来源:安顺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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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中追回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函〔2023〕110号)和《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集中追回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市人社通〔2023〕81号)规定,对疑似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开展数据核查。分别通过电话联系、短信通知、现场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对相关人员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进行追回。现对仍未退回违规领取待遇人员刘小燕、王红两人进行公告送达。
刘小燕,女,身份证号:522101xxxxxxxx4847,贵州遵义人,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在安顺市社会保险事业局领取失业补助金,因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在省外就业,违反了《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发〔2020〕9号)规定,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7734元。我局于2023年10月起分别通过电话、短信、邮寄等方式向其预留在我局的联系方式送达,至今均拒绝和拒收。
王红,女,身份证号:522501xxxxxxxx7349,贵州安顺人,于2021年3月至2021年5月在安顺市社会保险事业局领取失业补助金,因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在省外就业,违反了《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发〔2020〕9号)规定,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3867元。我局于2023年11月起分别通过电话、短信、邮寄等方式向其预留在我局的联系方式送达,至今均无法与其本人取得联系。
请以上人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我单位办理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清退手续。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前来的,可委托他人办理。被委托人需携带本人、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并将上述资金退回以下账户:
户 名:安顺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账 号:2344100104000744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黔中支行
电 话:0851-33528706
地 址:安顺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定安大道安顺市综合服务中心)4楼B区404室。
逾期未到我单位办理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清退手续的,将依法依规做出相应处理。
特此公告。
安顺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24年1月5日